CDN服务内容/应用提供商是内容/应用版权的所有者或合法使用者(内容包括音视频节目,游戏、信息网站、短信及其他扩展业务内容),即CP/AP。
也被称为“业务运营商”。根据 ITU-T M.1400中的定义,业务提供商一般指以收取资费或签约方式向消费者或其他用户提供电信业务的运营商。
CDN服务业务提供商(即SP)可以通过与CP合作引入视频及应用内容,同时可对视频及应用内容进行编排、制作和发布,并面向最终用户提供服务内容。IPTV业务提供商可以是与牌照方合作的电信运营商、具备 IPTV 业务运营资质的牌照方以及与牌照方合作的第三方,视具体的合作情况而定。
CDN服务具有对自己所提供业务的运营权限,可以参与自身提供业务的定价、经营和营销,并可借助IPTV业务系统进行业务的认证、计费及代收费等服务。
根据 ITU-T Y.1901中的定义,网络提供商是指维护并运行 IPTV功能所需网络组件的机构,网络运营商通过自己的网络将 IPTV 业务运营商提供的服务内容传送到最终用户并获取收益。
尽管业务提供商和网络提供商被视为两个不同实体,但两者实际上可以是一个实体机构即网络提供商也可选择成为业务提供商。在现有的 IPTV 业务系统中描述的网络不仅仅是指基础的宽带传输网络,而是指业务传输的分发网络,业务提供商无法离开网络提供商提供的业务分发网络而单独面向用户提供服务,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业务提供商与网络提供商为同一个实体。